四川信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信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玉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音乐花园建筑区划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异1911号
案外人: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音乐花园建筑区划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华府大道599号。
负责人:田永胜,主任。
诉讼代表人:陶崇知,男,193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诉讼代表人:周天佑,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诉讼代表人:鲁亚西,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辑,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1栋1单元6层602-606号。
法定代表人:刘顺娟,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信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新桥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双流玉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藏卫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任丽莎,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藤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红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万忠宇,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在本院执行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航公司)申请执行***、***、***、万忠宇、***、***、四川信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玉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音乐花园建筑区划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府河音乐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府河音乐花园业委会称,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系府河音乐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产权房屋,故请求中止对上述争议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益航公司称,1.府河音乐花园业委会是否可以作为适格主体提出执行异议,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2.森宇公司已于2003年6月19日取得争议房屋的产权,府河音乐花园业委会并未占有过争议房屋。尽管森宇公司曾经的销售合同中提到争议房屋为配套设施,但并未表示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3.益航公司依法对争议房屋享有抵押权,府河音乐花园业委会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排除执行。
被执行人森宇公司称,争议房屋属森宇公司所有,已办理了产权证,请法院依法执行。
经审查查明,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5573-255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并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1199号《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1.截止2017年10月26日本金人民币69499907.84元;2.截止2017年10月26日罚息人民币489539.97元、复利人民币1815.18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计收;3.执行证书公证费3500元,律师费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因未履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川01执11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双流玉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森宇公司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森宇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森宇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森宇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森宇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争议房屋在查封范围之内。2018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8)川01执117号之十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恢复了本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川01执恢63号。2019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9)川01执异1261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益航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作出(2019)川01执恢6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对争议房屋进行拍卖。
另查明,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业务件号:权0191675,权证号:双权0346497)、83栋2-5层1号(业务件号:权0191659,权证号:双权0346498)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森宇公司。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房屋信息摘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案外人主张本案争议房屋系府河音乐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但其并未提供争议房屋由小区业主共有的证据,争议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森宇公司名下,本院依法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音乐花园建筑区划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何云鹏
审 判 员 邱家德
审 判 员 陈 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严 辉
书 记 员 周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