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音乐花园建筑区划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8号之二

原告(执行案外人):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音乐花园建筑区划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华府大道一段599号。

代表人:鲁亚西,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泓志,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1栋1单元6层602-606号。

法定代表人:刘顺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梦,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萍,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四川信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新桥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元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藤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王成敏,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王成军,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曾昌敏,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万忠宇,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黄媛琼,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黄元忠,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音乐花园建筑区划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音乐花园业委会)与被告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益航资产公司)、第三人四川信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集团公司)、王成敏、王成军、曾昌敏、万忠宇、黄媛琼、黄元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音乐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终止对(2019)川01执恢63号执行案件中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道××段××号××栋1-3层、××栋2-5层1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事实和理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成都分行)根据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5573-255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1199号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川01执11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案涉房屋,2018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2月22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9)川01执恢63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川01执异1261号执行裁定,变更益航资产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执恢63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案涉房屋。音乐花园业委会提出了执行异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执异1911号执行裁定,驳回音乐花园业委会的异议申请。案涉房屋系音乐花园小区的公共配套用房,因历史遗留问题登记在森宇集团公司名下,但不属于森宇集团公司所有,本质上是音乐花园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不应作为执行标的。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本院在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森宇集团公司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18)川01执11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多处房产,经评估后,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川01执恢63号之一执行裁定,决定对前述查封的九处房产进行拍卖。音乐花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后,本院对其他七处房产依法进行拍卖和变卖,均已经成交,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69994762元及利息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后,于2020年1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和各被执行人发出(2019)川01执恢63号结案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案外人实体权利救济的途径,其目的是排除人民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特定标的的执行,诉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对特定标的采取了执行措施。本院在执行中先后查封和决定拍卖案涉房屋,但拍卖了部分房产后已经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消灭,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不会因该执行案件再继续对案涉房屋采取执行措施。音乐花园业委会已没有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和必要,不再具有诉的利益,音乐花园业委会的本次起诉不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不当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音乐花园建筑区划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音乐花园建筑区划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900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健

审 判 员  孙 睿

人民陪审员  裴幼池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