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衡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林岳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5民初19685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女,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卢华添,男,193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冯玉坤,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冯镜钊,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林岳社区居民委员会,机构代码C0393192-4。
负责人:麦锦照,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清,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市政管理处,机构代码66823447-2。
负责人:卢沛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镜豪,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海区,该管理处工作人员。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机构代码56662506-9。
法定代表人:陈绍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衡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新城区建设南东1座2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856520。
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言,是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利,是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长江路13号禾仰广场2座3号楼9-13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5733759Q。
法定代表人:曾绍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三宝,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华添、冯玉坤、冯镜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林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岳居委会)、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南海市政管理处)、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广东衡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炬公司)、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新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分别于同年11月5日、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飞、刘柳,被告林岳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清,被告南海市政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镜豪,被告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华,被告三山新城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均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衡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言、卢小利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未到庭参见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华添、冯玉坤、冯镜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6628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7日上午7:00左右,受害人卢某驾驶粤Y×××××号二轮摩托车在南海区××岳东村堤围路段时,路边绿化树木突然发生倒塌,导致受害人被树木砸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卢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4日死亡。该路段的绿化树木为新种树木,根据常识新种树木必须使用支撑架固定以免倒塌,但该路段的树木并没有达到此种安全标准,有部分树木并没有使用支撑架固定,包括导致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倒塌树木,对此五被告有明显的重大过失。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鉴定:受害人卢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综上,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林岳居委会辩称,被告林岳居委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所称事发地段属于陈村水道,该河堤30米范围都不是被告林岳居委会管理。该河堤的建造与花草树木种植养护均不是被告林岳居委会,故被告林岳居委会无需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南海市政管理处辩称,根据“南海民声”服务热线工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卢某发生交通事故路段所在的地点为南海平洲林岳东村堤围路段,该路段的绿化树木由被告三山新城公司发包,并由工程施工单位被告衡炬公司责任种植和管理。被告南海市政管理处并非涉案交通事故路段绿化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负责事故地段绿化树木的具体维护与管理事宜,所以被告南海市政管理处并非适格的被告。
被告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辩称,一、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卢某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涉案路段的绿化林木歪斜造成。本案中,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无法查清该道路交通事故是卢某驾驶粤Y×××××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路边已经歪斜的树木造成,还是路边树木歪斜过程中与卢某驾驶的粤Y×××××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即无法查清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而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是路边绿化树木倒塌导致受害人被树木砸倒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退一步来说,即使卢某是因路边绿化树木歪斜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亦非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并非涉案交通事故路段绿化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外人关骏然曾于2018年8月24日通过“南海民声”服务热线申请公开卢群第发生交通事故所在的路段,即南海区××岳东村堤围路段负责绿化的相关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告知案外人南海区××岳东村堤围路段绿化树木由三山新城公司发包,由工程施工单位衡烥公司负责种植和管理,目前尚未移交水利设施养护单位管理。由此可见,被告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并非涉案交通事故路段绿化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负责事故地段绿化树木的具体维护与管理事宜。原告要求被告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综上,被告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合法权益。
被告衡炬公司辩称,原告诉求被告衡炬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第一,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卢某的交通事故死亡是属于被告衡炬公司所造成,从交警的认定书也可反映交警部门无法查实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故原告无任何依据证明被告衡炬公司所支撑的树木倒塌致使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卷宗现场图片可以看出,卢某的头盔是没有任何痕迹,车辆上的痕迹都是与地面摩擦所导致,并没有直接反映涉案车辆与树木本身有相撞或磕碰,故该树木即使倒塌与卢某倒地发生交通事故是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及关系。同时,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树木倒塌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二,根据被告三山新城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告衡炬公司已经将该树木移交给被告三山新城公司,且通过竣工验收,故被告衡炬公司不属于涉案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第三,即使认定被告衡炬公司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卢某自身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从现场相片看既没有与树木接触也没有和树木发生碰撞,即使该树木在发生事故前已经倒塌,卢某作为一个驾驶员,也应负有注意事务的责任。该道路是两车道,如是因为树木倒塌,卢某也应当可以避免该事故的发生。
被告三山新城公司辩称,一、本案原告没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属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本案不属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本案不存在物件致害行为。原告主张卢某发生交通事故系因为被涉案树木砸倒受伤,但根据交警案卷记录可知,树木并未折断,树木与张卢群没有任何接触点,与其驾驶的摩托车,也无任何接触点,且事故车辆在涉案树木前方数米,并非直接在涉案树木下,所以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主张树木砸倒受伤的事实,即没有证据证明系树木折断侵害了卢某。2.本案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卢某的损害事实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对案件的成因系“无法查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原告也没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根据被告三山新城公司与被告衡炬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可知,涉案工程已经在2017年12月竣工验收,所以涉案树木并非原告主张的新种树木,现场照片可知树木枝繁叶茂。被告三山新城公司与被告衡炬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事故发生期间属于被告衡炬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期间,所有保修责任全部由被告衡炬公司承担,所以被告三山新城公司没有管理上的过错。据了解,被告衡炬公司在保修期间,已定期对涉案树木进行维护,并作工作记录,定期巡查。从交警案卷记录可知,涉案树木枝繁叶茂,其根系发达,不存在因树干或根部问题造成树木倾倒,不排除第三方人为将树木拉倒,但绝对与被告三山新城公司无关,故被告三山新城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二、由于本案不属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所以不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上所述,根据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对案件的成因系“无法查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原告在本案中,也没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三山新城公司存有侵权行为或过错责任,所以无法证明卢某的损害事实系由被告三山新城公司直接侵权或过错造成,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三、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属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但被告三山新城公司也无须承担任何直接或连带的赔偿责任,且卢某对其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1.如上所述,被告三山新城公司已与被告衡炬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事故发生期间属于被告衡炬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期间,被告三山新城公司已经履行了管理义务,且没证据证明被告三山新城公司在管理义务上存有过错,故对卢某的损害,被告三山新城公司无须承担任何直接或连带的赔偿责任。2.卢某对其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从根据交警案卷记录可知,虽然事发当天天气下小雨,但视线良好,道路宽敞,若前方存在障碍物,卢某也应当在驾驶摩托车时,佩戴头盔,注意前方,缓速前进,对障碍物及时避让。但事实上,卢某在驾驶摩托车时,没有佩戴头盔,没有注意前方,没有缓速前进,没有对障碍物及时避让,系导致其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全部的原因,故其对损害事实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三山新城公司存有侵权行为或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三山新城公司无须对其承担任何直接或连带的赔偿责任,卢某对其损害事实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举证的视频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头盔的图片,本院无法确认拍摄的时间及该头盔是否为涉案头盔,故对该两张图片,本院不予审查。被告三山新城公司举证的标准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死者卢某(女,公某身份号码:)的丈夫为***、母亲为**、父亲为卢华添、长女为冯玉坤、次子为冯镜钊。
2018年6月7日6时51分许,卢某佩戴头盔、身穿雨衣驾驶着粤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家中出发。当日7时05分许,卢某驾驶该摩托车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林岳东村堤围由南社方向往东村方向行驶,行至林岳大基海怡大桥桥底路段时与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卢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是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6月7日19时拍摄的照片显示:往南社方向的河堤左侧有一棵朝马路中间倾倒的树木,该棵树未有支架支撑固定;二轮摩托车向左侧倒地,该车头左侧有痕迹,该车保险杠左侧有碰撞痕迹;头盔处于该车左侧,头盔未见明显刮擦痕迹。另根据事发时监控显示:事发时,天正下着雨,卢某骑着涉案摩托车经过涉案树木时,涉案树木存有明显的倾倒及晃动。
2018年6月1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与案外人郭建辉谈话,郭建辉陈述:2018年6月7日7时许,我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林岳东××河堤路段,由南福村方向往东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离海怡大桥底约20-30米位置时,在我前方有一棵约3米左右的树木,从河堤向路内斜侧地上,在树木前方约2米左右位置有一名女子及摩托车倒在地上,当时天正下着小雨。
2018年7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是卢某的涉案摩托车碰撞路边已经歪斜的树木造成,还是路边树木歪斜过程中与卢某驾驶的涉案摩托车发生碰造成,即无法查清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故无法确定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2018年9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案外人关骏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内容主要为:南海区××岳东村堤围路段绿化树木由三山新城公司发包、由工程施工单位衡炬公司负责种植和管理,目前尚未移交水利设施养护单位管理。
另查,2017年9月21日,三山新城公司(发包人)与衡炬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衡炬公司承包南海三山(国际)物流港区东平水道(广珠西高速公路西段)堤岸绿地景观工程-五期工程。该工程的范围包括林岳片区(A区、B区、C区、D区)移除原有栽植的柳树,重新栽植胸径为8-9CM的宫粉紫荆,换填该片区部分种植土。工程合同期总日天数:60个日历天内竣工,拟从2017年9月开始施工至2017年11月竣工完。同日,三山新城公司(发包人)与衡炬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就南海三山(国际)物流港区东平水道(广珠西高速公路西段)堤岸绿地景观工程-五期工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绿化部分等。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该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绿化养护期(保养期)一年,其他没有特别说明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天算起。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负责并无条件维修,并且其费用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017年12月15日,南海三山(国际)物流港区东平水道(广珠西高速公路西段)堤岸绿地景观工程-五期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虽未直接认定涉案道路交通事故是卢某的涉案摩托车碰撞路边已经倾倒的树木造成,还是路边树木在倾倒过程中与卢某驾驶的涉案摩托车发生碰造成,但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分析,卢某正常行驶在平坦的马路上,如未遇见突发情形,一般不会突然摔倒。根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的照片、监控视频及案外人郭建辉的陈述,本院认为卢某在驾驶涉案摩托车过程中因突然发现涉案倾倒树木,遂紧急躲避该树木,后导致驾驶失控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的交通事故,为此,本院推定本次交通事故与涉案倾倒树木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三山新城公司的举证可以认定,包含涉案倾倒树木在内的栽种及养护工程是由三山新城公司发包给承包人衡炬公司。依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2017年12月15日算起1年,故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涉案倾倒树木在该养护期内,应由衡炬公司作为树木管理人。根据现场勘查,涉案倾倒树木并无支架支撑,衡炬公司作为养护方应明知在雨水浸泡树木后,涉案树木可能存在倾倒,其应采取合理的加固措施。另外,衡炬公司不能充分证明自己对树木的倾倒没有过错,故其应对***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山新城公司是包含涉案倾倒树木在内的栽植工程的发包方,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树木的实际所有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也应对***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人没有证据证实林岳居委会、南海市政管理处、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是涉案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故其主张林岳居委会、南海市政管理处及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卢某在雨天驾驶摩托车,应注意路况、缓速前进并对涉案倾斜树木及时进行避让,但根据监控显示,卢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速度较快,未及时避让涉案树木,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过错,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综上,本院认定三山新城公司、衡炬公司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
本院对***、**、卢华添、冯玉坤、冯镜钊的损失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等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按《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的2017年全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标准40975元/年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故死亡赔偿金应为819500元(40975元/年×20年);丧葬费,***等人主张按2017年度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93569元/年计算6个月,本院予以支持,即丧葬费共计46784.5元(93569元/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涉案事故造成卢某死亡,给卢某的家属带来一定伤害,本院根据责任比例,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综上,根据承担责任的比例,本院认定三山新城公司、衡炬公司应赔偿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损失合计279885.35元[(819500元+46784.5元)×30%+20000元],对于***等人主张的数额超出本院核算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衡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付损失279885.35元至***、**、卢华添、冯玉坤、冯镜钊;
二、驳回***、**、卢华添、冯玉坤、冯镜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东衡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1.42元(***、**、卢华添、冯玉坤、冯镜钊已预交6731.42元),由***、**、卢华添、冯玉坤、冯镜钊负担3982.28元,广东衡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49.1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卢华添、冯玉坤、冯镜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