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寿德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无锡市寿德木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无锡市寿德木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2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崇行初字第53号
原告唐容良,男。
委托代理人柏松波、***,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严雪峰。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无锡市寿德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容良诉被告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三人无锡市寿德木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7月18日原告唐容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容良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容良负担。
审判长徐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