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豫联合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轮台县新天地五金机电批发部与河南省鲁豫联合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2财保189号
申请人:轮台县新天地五金机电批发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轮兴市场交通局综合楼2-1号。
经营者:胡昌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轮兴市场交通局综合楼2-1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鲁豫联合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尹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广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申请人轮台县新天地五金机电批发部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鲁豫联合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6,088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利于判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鲁豫联合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6,088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281元,由申请人轮台县新天地五金机电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迪丽拜尔阿皮孜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韩   冬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