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3761号
原告上海森罗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靖江市双盾公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谢德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罗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双盾公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罗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