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双盾公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27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泰靖民催字第0050号
申请人靖江市双盾公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靖江市季市镇季市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玲,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靖江市双盾公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8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于2015年3月31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656994、出票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靖江市钢赢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双盾公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磊
(本页无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