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2988号之一
原告: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朱家岗居委会三组(洄水桥往西800米)。
法定代表人:刘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楠,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澧县。
被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翠仙。
原告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军
书 记 员 汪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