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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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4民初727号
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68682774T,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翠仙,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雪文,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咏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方颖颖
书记员朱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