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03号 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鸿环境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征鸿环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0元;2、判令原告不承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0日上午6点,被告***在澧县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肩等部位受伤,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经***申请,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534.4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3168元。征鸿环境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签收该份裁决书后认为仲裁裁决对工商待遇计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征鸿环境公司处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被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此后,***申请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澧劳人仲字8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定结果均为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已纳入工伤保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将工伤保险归属社会保险范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澧劳人仲字82号仲裁裁决书属于终局裁决,且该裁决书已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如终局裁决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被申请人只能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