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240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
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3805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3年8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738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