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财保85号
申请人: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道办事处大巷口居委会五组(电排站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73805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738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