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2209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矿山村55号。 被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2023年8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宇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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