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民初259号
原告: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9AUWW8Y。
法定代表人:于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滨河路东侧(晋茂新园)38-1栋D区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1UE46。
法定代表人:余应骄,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266元,由原告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金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