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民初259号

原告: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9AUWW8Y。

法定代表人:于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滨河路东侧(晋茂新园)38-1栋D区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1UE46。

法定代表人:余应骄,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266元,由原告四川鑫瑞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金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