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民初969号之二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滨河路东侧(晋茂新园)38-1栋D区104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304号。
法定代表人:余应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万涛,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中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殷良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雨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对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