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3民初134号
原告: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茂县凤仪镇羌兴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3309422324L。
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综合部职员。
被告:四川泰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住四川省阿坝州茂县滨河路东侧(晋茂新园)38-1栋D区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1UE46。
法定代表人:杨晓红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红财务负责人。
原告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垃圾王公司)与被告四川泰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鸿发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庞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