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72407号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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