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保德宇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保德宇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睿绩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荔睿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雁民初字第06317号
原告:西安保德宇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宏才,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睿绩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瑞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雯,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大荔睿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瑞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雯,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西安保德宇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德宇公司)与被告陕西睿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绩房产公司)、大荔睿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绩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德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宏才,被告睿绩房产公司及睿绩管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德宇公司诉称,2011年1月4日,其与睿绩管理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世嘉新城暖气管线工程。合同就工程造价、工期、结算及付款方式、工程质量及验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在相关工作准备工作一切就绪后,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入场施工,被告大荔睿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开工报告、工程材料/配件/设备报审表中就原告工作进行确认。2011年12月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12年9月21日,双方签署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67904元,并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付清。但至今,二被告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睿绩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67904元、利息9234.72元,共计177138.72元,由被告睿绩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睿绩房产公司、睿绩管理公司均辩称,拖欠原告工程款属实,未付款是因为发包方未向其支付工程款,故其无力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原告保德宇公司与陕西睿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大荔县世嘉新城暖气管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世嘉新城暖气管线工程。工程范围做法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施工图纸内指定内容(3至17楼宇内所有暖气管线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330000元。付款方式为,单位合同工程量的50%,付款35%即115500元,单位工程竣工验收,15日内付款60%。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18个月后无息结清。合同签订后,2011年1月8日原告进场施工,并于2011年4月18日经被告大荔睿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同意。2011年12月25日,该工程竣工。2012年9月21日,原告与陕西睿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结算造价确认,确定陕西睿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余款为167904元,并承诺该款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还查明,2012年9月19日,陕西睿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睿绩房产公司。另查明,世嘉新城暖气管线工程系二被告共同承建完成,被告睿绩管理公司也当庭表示愿意和被告睿绩房产公司共同承担该工程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大荔县世嘉新城暖气管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工程材料/配件/设备报审表、工程竣工报验单、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被告陕西睿绩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保德宇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睿绩房产公司签订的《大荔县世嘉新城暖气管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全部义务,被告睿绩房产公司应按照双方竣工造价确认单确认的工程款项按期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睿绩房产公司支付其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以工程发包方未向其支付款项为由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工程款抗辩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能成立。被告睿绩管理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共同承建单位,应对该工程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且也当庭表示同意与被告睿绩房产公司共同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睿绩公司承担付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利息之诉请,二被告庭审中表示对利息没有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睿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保德宇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7904元及利息9234.72元。
二、被告大荔睿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8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明
代理审判员  王伟
代理审判员  朱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