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41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西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9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西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56261195.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2881.5元、执行费112161元。2023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西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4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