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3执3997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B3楼6层北跨601室;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艳湾商业广场A座3楼;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住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10号洪湖花园A座4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生效的(2017)皖0103民初4124号判决,于2017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合肥明珠支行的账户13×××79存款6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