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民特152号
申请人: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B3楼6层北跨(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0197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申请书,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建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