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皖0103执3997号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合肥万豪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5600元、违约金1426.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790元、执行费917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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