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横现河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曾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销售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春,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与莲湖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22598423R。
法定代表人:许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欠付水泥货款196080元。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9608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有价证券、无车辆信息、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其他执行案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均被其他法院冻结。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5日,住所地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街与莲湖路交叉口西南角,公司登记情况显示该公司自2013年未年检。本院向汉中市汉台区XX大街XX社区居委会核实,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社区不知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告知了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608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陕0727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2022)陕07民终93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小文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玉婷
书 记 员 李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