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异5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兴伟,男,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执行刘兴伟与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兴伟以***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供担保为由,向本院提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审查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其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兴伟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和平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马宝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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