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131号
申请人汉中宇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于2022年3月22日依法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汉台区XXX区XXX号商业楼XXX层XXX号营业房(房权证号:00XXXXX);
2、执行局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XXX支行(账号为8060610014XXXXXXXX)账户的存款2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131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3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