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宇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财保5号
申请人:汉中宇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严金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与莲湖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0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汉中宇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台区西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申请人汉中宇泰实业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汉中宇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台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会XX路西侧、XX路XX社区XX区XX号XX楼XX层XX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汉中宇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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