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02民初353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301号百盛综合楼1001等7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049172。
法定代表人:张萌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85260。
法定代表人:姚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业,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反诉原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回反诉处理。
本案本诉受理费6088元,减半收取3044元,由原告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尚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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