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3660号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双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QBAA9M。
法定代表人:杨贵玖,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广场合肥博天化工升级改造项目B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049172。
法定代表人:魏红。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刘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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