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兆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31号A区1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XWX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凌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建设路4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G4523Q。
法定代表人:***。
广州兆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西凌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65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西凌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账号3605********内的银行存款1645001.20元(实际冻结381363.44元)。现广州兆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兆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凌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账号3605********内的银行存款1645001.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