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3641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五金筛网批发部,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乡企业大楼9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02MA67ATE745。
经营者:***,男,生于1962年12月26日,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四川省**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6号15层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RY5R12。
法定代表人:王孟江。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五金筛网批发部与被告四川省**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五金筛网批发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五金筛网批发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五金筛网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