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与董昌桂、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81民初740号
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泉村。注册号:422302600094801(1-1).
经营者:陈永腾,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龙,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昌桂,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十六潭路北侧烈马山巷***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316482755R。
法定代表人:李强。
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董昌桂、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宋文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