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与***、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81民初2131号
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泉村,注册号:422302600094801(1-1),经营者陈永腾,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岭北镇西山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龙,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咸宁市温泉十六潭路北侧烈马山巷238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316482755R。
法定代表人:李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何家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