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24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十六潭路北侧烈马山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20)鄂1202民初33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北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1950元(含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义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