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民初413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庐江县室。
被告:***,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庐江县号。
被告: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945323598。
法定代表人:夏新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