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1070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28534。
法定代表人:靳仲俊,职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945323598。
法定代表人:夏新东,职位: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2月15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红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