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92号

原告: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945323598。

法定代表人:夏新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生,男,1984年07月0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承斌,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角元工业园区**安徽亚泰科技板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73941557G。

负责人:张宗志,经理。

被告: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邢塘街道办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1456809J。

法定代表人:王绪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建投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86652L(1-1)。

负责人:张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泽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景然建筑公司)与被告王**生、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泉鑫禾汽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3日立案受理后,应王**生申请,本院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正行保险公估公司)于2020年01月16日至05月08日对罗南路氺稳路面损失重新进行鉴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01月20日、0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景然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被告王**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承斌、张琴,被告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鑫禾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景然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生、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鑫禾汽运公司、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赔偿安徽景然建筑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197072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生、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鑫禾汽运公司、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08月26日20时10分,王**生驾驶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罗南路施工路段时,将该路段路面氺稳层碾压,造成该路段路面氺稳层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生系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所有人,该车挂户于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鑫禾汽运公司,在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安徽景然建筑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生、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鑫禾汽运公司、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赔偿安徽景然建筑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197072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生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地点果无异议;安徽景然建筑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施警示标志,无封闭防护措施,且无人看管,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负担;即使承担责任,王**生亦应承担次责任;安徽景然建筑公司的损失应当以重新鉴定的结果为准;王**生系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所有人,该车挂户于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鑫禾汽运公司,并在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安徽景然建筑公司的损失应当由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王**生垫付鉴定费7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所有人、该车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无异议;王**生持A2型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公司在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责任免除,本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

安徽景然建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庐江交管大队)第3401244201800028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生的驾驶证、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三者险保险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地点果、责任认定以及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所有人、投保交强险、三者险等事实;2.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平保险公估庐江分公司)罗南路水稳层因货车碾压毁损返工造价工程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证明安徽景然建筑公司路面损失192072元、支出评估费5000元的事实;3.罗南路施工现场图片,证明施工现场竖立安全警示标牌的事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王**生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2、证据3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安徽景然建筑公司提出的证据2证明力不予认证,对证明3的证明力予以认证。

王**生针对其辩解依法提交了证据:同正行保险公估公司(2020)050502号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罗南路氺稳路面损失进行价格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证明罗南路氺稳路面损失进行重新价格评估为94780元、王**生支出评估费7000元的事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无异议,安徽景然建筑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对同正行保险公估公司(2020)050502号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罗南路氺稳路面损失进行价格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证明力予以认证。

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针对其辩解依法提交了证据:保险单附件确认签收单、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综合商业险条款手册,证明该公司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明证明力予以认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8月26日20时10分,王**生驾驶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罗南路施工路段时,将该路段路面氺稳层碾压,造成该路段路面氺稳层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生于08月27日10时15分报警至庐江交管大队,庐江交管大队以事发时罗南路入口处道路封闭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确定且无人看管,无法查实事故发生的成因,未作事故认定。

案涉罗南路施工现场竖立有安全警示标牌。

2019年10月22日,宏平保险公估庐江分公司对罗南路水稳层因货车碾压毁损返工造价工程进行鉴定评估,估损总值:192072元,安徽景然建筑公司支出评估费5000元。

本院根据王**生的申请,委托同正行保险公估公司对罗南路氺稳路面损失重新进行鉴定,同正行保险公估公司重新价格评估为94780元,王**生支出评估费7000元。

王**生系其驾驶的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所有人,该车挂户于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鑫禾汽运公司,并在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9年03月25日0时起至2020年03月24日24时止,赔偿限额分别为122000元、1000000元;三者险特约不计免赔。事发时,王**生持A2型驾驶证,驾驶证副页记录,增驾A2,实习期至2020年02月29日。

本院认为:安徽景然建筑公司在道路封闭施工车辆请绕行的安全警示标牌,王**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安徽景然建筑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明显过错,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同正行保险公估公司对罗南路氺稳路面损失进行重新价格评估为94780元,安徽景然建筑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该份鉴定评估报告,本院确认罗南路氺稳路面损失为94780元;王**生申请重新鉴定,部分改变了原评估报告,对安徽景然建筑公司、王**生分别支出的评估费5000元、7000元,应由王**生、安徽景然建筑公司各负担6000元。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所有人系王**生,该车挂户于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鑫禾汽运公司,王**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安徽景然建筑公司的损失,应当由王**生予以赔偿,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县鑫禾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王**生实习期内持增驾A2驾驶证,驾驶皖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之规定,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辩解王**生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该公司在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责任免除,并提供证据证明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本院对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的辩解予以采信,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在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责任免除,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部分,由王**生予以赔偿,本院确定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安徽景然建筑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王**生赔偿安徽景然建筑公司财产损失91780元(总损失94780元-天安财险阜阳支公司已赔偿2000元-安徽景然建筑公司应负担鉴定费1000元),阜阳盛金物流太和分公司、临泉鑫禾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780元,被告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被告王**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纯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