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6565号
原告:四川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1栋3单元51楼5103号。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
原告四川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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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卿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