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723民初2736号
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倪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第三人:**,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章萍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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