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

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县电力工程分公司、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民初43号
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县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东路C24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RR69T3R(1-1)
法定代表人:汪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34号安徽建筑农民工创业孵化园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920394C。
法定代表人:倪兵,总经理。
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县电力工程分公司诉被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县电力工程分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县电力工程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县电力工程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运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 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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