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3088号
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技创新示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83999U。
法定代表人:王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良壮,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34号安徽建筑农民工创业孵化园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920394C。
法定代表人:倪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8元,减半收取为6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9元,由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娟
二O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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