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325号
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34号安徽建筑农民工。
法定代表人:倪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生,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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