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国富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6849号
申请人:无锡国富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庆丰路258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81545626P)
法定代表人:刘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姣文,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34号安徽建筑农民工创业孵化园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920394C)
法定代表人:倪兵,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无锡国富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通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富通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明泽公司的银行存款68500或价值685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上述保全出具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富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保全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05元,由无锡国富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张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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