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4787号
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34号安徽建筑农民工创业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920394C。
法定代表人:倪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华,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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