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良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良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152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良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颖河路香江生态丽景23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14030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良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