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1697号
起诉人: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收到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起诉人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从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四川欣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四川欣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集在四川境内的招投标项目信息,并在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中标后对其项目施工。2017年4月5日,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了四川欣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雅安多营青衣江大桥招标项目的投标并中标。2017年4月28日,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通知四川欣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告知了本人银行账户。当日,**即将100万元转账支付给了***。后**了解到,2017年5月15日,雅安交通开发公司以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提交履约保函为由取消了该公司的中标资格。2017年10月10日,**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请求偿还借款100万元,该案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四川欣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裁定该案不属阆中市人民法院管辖并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未缴纳诉讼费,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2019年5月19日,四川欣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债权100万元转让给起诉人,并于2019年6月17日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起诉人返还。起诉人认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该100万元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遂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属本院管辖区域,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本院受理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汤华丽
书记员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