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
法定代表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凯润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川凯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裁定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受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争议标的款100万元系案外人四川欣冉公司为了实施被上诉人中标的四川省雅安市多营青衣江大桥招标项目所交的保证金100万元。因被上诉人未缴纳保函,雅安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取消了被上诉人的中标资格,导致案外人四川欣冉公司未能对该项目施工,但该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仍然为建筑施工的法律关系,(2019)川1802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未弄清本案的法律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欣冉公司并未实际承接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未交由四川欣冉公司施工,上诉人四川凯润公司起诉的纠纷争议在于四川欣冉公司所缴纳标的款100万元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综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友波
审判员***
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魏林
书记员钟忱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