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085号
原告:东坡区鑫豫川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经营者:白天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峰,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龙泉。
原告东坡区鑫豫川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原告东坡区鑫豫川五金机电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坡区鑫豫川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伏治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俊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