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立案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破申11号
申请人: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2670X0。
法定代表人:龙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劲涛,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瑞彬,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榕木江大道**代码914506005667948074。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2019年6月12日,申请人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凯润”)以“被申请人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金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已资不抵债,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并申请我院集中管辖。后经材料补正和管辖协调,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以(2020)川06破申11号进行破产重整立案审查,并向被申请人广西金源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无异议。
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出具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双方对项目结算审核咨询费用1,032,453.81元也进行了书面确认。根据双方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及四川凯润提供的广西金源作为付款方的收付款凭证,被申请人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咨询费,截止本申请日,被申请人仅支付了38万元,尚余652,453.81元仍未支付,被申请人对此债权核对无异议。
根据债务人提交资料显示,截止2019年5月,广西金源账面资产为9.87亿元,其中非流动资产9.04亿;负债34.89亿元。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截至2019年5月,广西金源已有56起诉讼、执行案件,涉及金额约5.3亿,因资产主要为土地厂房,缺乏清偿能力。不仅申请人债权无法清偿,其他到期债务公司亦无法清偿。
广西金源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年产60万吨镍铁中厚板、31.5万吨镍铁合金精炼的资质,以及相对应的环评、安监、项目许可认证批复和减排指标等;广西金源设计了包括4台36M**和2台72M**共6台镍合金矩形电炉的生产线,目前建成2台36M**电炉,剩余生产线的配套相关土地整理、基建工程和相关公辅设施已全部建设完毕,其拥有矿热炉下料控制、RKEF工艺回转窑三次风机供电装置、钢包车供电系统防护结构等多项专利及技术研发成果,拥有较为先进的环保装置和环保工艺,符合现行环保政策要求,获得相关环评批复,通过了历年来的多轮次环保督查;广西金源临近防城港港口,产品生产电价、销售运输成本较低,属于川桂两省区“携手四川合作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签约项目,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目前该公司仍在生产经营中,保有基本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和核心技术队伍40余人。
另查明,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2011年1月14日经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镍铁合金、镍铬合金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定代表人刘强。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代持实际控制广西金源,广西金源的注册资本、前期建设资金基本来自于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广西金源与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天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等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业务往来、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在负债34.89亿元中为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担保负债达27.89亿元,对关联公司负债4.69亿元。
还查明,2018年8月24日、9月21日,本院作出(2018)川06破申8号、9号和10号民事裁定书,分别依法裁定受理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天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和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目前三公司破产重整案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申请人四川凯润与被申请人广西金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申请人四川凯润公司对广西金源公司持有合法到期债权,其申请对广西金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主体适格。广西金源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不抵债,其陷入困境原因为担保负债所致资金链断裂,但该企业市场前景较好,企业资质难以复制,技术设备工艺优良,具有区位政策优势,保持了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和核心技术队伍,具备破产原因和重整价值及可能性。虽其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但其核心控制企业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德阳市,由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一揽子化解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源及相关关联公司的债务问题,有利于统筹推进各关联公司破产程序,有利于维护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两地法院协商达成一致,由本院依法对广西金源等关联企业重整案件实施集中管辖。
综上,四川凯润申请对广西金源进行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畅
审 判 员  李汝良
审 判 员  张时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秦豫
书 记 员  张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