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81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芳,眉山市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1栋5层5-E、5-F号。
法定代表人:龙泉。
第三人:张武,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