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81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芳,眉山市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1栋5层5-E、5-F号。

法定代表人:龙泉。

第三人:张武,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