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91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1栋5层5-E、5-F号。

法定代表人:龙泉。

原告***与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蒲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