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91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1栋5层5-E、5-F号。
法定代表人:龙泉。
原告***与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蒲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婷